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负担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8%;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等四种记账管理门诊大病医疗费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