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可由定点医院记帐结算。参保人员预交押金后,享受门诊大病记帐结算医疗待遇,每月底与定点医院结算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市医保管理中心进行结算。但中成药及中药饮片费用、CT、彩超、核磁共振、全套生化等较大型的检查检验费用需个人先垫付,医疗期满后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2)其他四十二种门诊大病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满一个医疗年度后,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医疗费超过5000元可中途报销):a、我市医保管理程序及模式未完善时,参保人员填表后由所在单位持报销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业务,医保中心专家依据病种和医保管理项目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药品)审核费用后,出具审核结果,打印报销结算单,由所在单位领取;b、管理程序及模式完善后,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应有个人负担的费用(审核工作通过医保管理网络进行)。

    注:属记账结算管理的门诊大病患者,包销费记帐结算的费用,满三千元即可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填表申请办理。

    (3)门诊大病费用结算管理要求:a、属记账结算管理的门诊大病患者发生短期住院的(不超过十五天),记账结算时应提供出院记录;b、中成药及中成饮片费用、较大型检查及影像检查费用均按报销结算处理;c、门诊大病门诊费用报销结算时,必须提供完整的原始报销材料,如病历、双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费用收据等;不能
提供原始材料或后补病历及双处方等原始材料的,其相关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