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或自由职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或自由职业从业前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救助)的,中断参保不超过三个月(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参保(含大额医疗救助)三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缴费的,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办法计算。其中,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2000元;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4000元;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20%倍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6000元;缴费满三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间断缴费。间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段缴费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重新参保按上款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