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由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经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参加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业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收费单据到原批准参加培训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根据所选专业,按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报销培训费用。

   (2)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5元的医疗补助金;符合青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凭治疗证明及相关单据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医疗补助金申报手续,经审核后,可按医疗费的70%报销;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由失业人员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区按全市社平工资计算,五市及城阳区按当地社平工资计算)。

   (4)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生育的,可持生育证明及相关单据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补助金,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