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鉴定部门提出复议,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