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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持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05-03-31 阅读:53208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实施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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