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早期妊娠诊断、检查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