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参谋部军务动员部1972年4月28日《关于复退军人工龄计算的复函》中规定:关于复退军人从实际入伍之日起计算工龄的问题,就是指从人民武装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1977年4月12日劳薪字第33号文件,转发了有关军龄计算问题的两个文件,其主要内容为:退休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计算军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