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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克服向劳动者收取订金、保证金、抵押物?
发布日期:2005-04-11 阅读:52043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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