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经济仲裁的当事人主体则是非特定的;

   (2)处理机关不同,劳动仲裁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仲裁机关是仲裁委员会;

   (3)裁决效力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受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经济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