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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的具体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05-04-19 阅读:52711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对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市属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内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管辖区内区属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区属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五市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管辖区内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中央、省属和外省(市)驻青岛单位的违法行为,职工应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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