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的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等级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