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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核准须知
发布日期:2005-04-21 阅读:50533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青岛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受理范围:
市内四区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申请增加职业介绍业务;
市属及以上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开设分支机构,以及市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跨区(市)开设分支机构(其中,设立分支机构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市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报政务办理大厅备案,并核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办理条件:
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相适应固定场所(不少于30平米)、办公设施和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报资料:
开办或增设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青岛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各一份;
拟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一份;
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房屋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管理权证明一份;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增加职业介绍业务的,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申请表格:申请人可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下载《青岛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携带相关资料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
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决定:对经审查及现场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颁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许可证》工本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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