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央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青发[1998]31号)

   受理范围: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和市内四区劳动保障局(简称各主管部门)

   提报资料:1、《青岛市下岗退养人员保障费审批汇总表》;2、《青岛市下岗退养人员保障费审批明细表》(一式三份);3、所属企业保障费基层表;4、财政局拨付资金收据。

   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主管部门每月提前从大厅窗口领取《青岛市下岗退养人员保障费审批汇总表》、《青岛市下岗退养人员保障费审批明细表》,并提报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决定: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的,在《青岛市下岗退养人员保障费审批汇总表》、《青岛市下岗退养人员保障费审批明细表》中加盖"青岛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费用审批专用章”,并将材料转交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保障费。

   办理时限:每月9-10日受理,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