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准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办发[1989]100号)

   受理范围:驻市内四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办理条件:1、企业设立在3年以上,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3、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提交材料:1、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测算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登记证复印件;3、已挂钩企业另需提交企业上年度工效挂钩清算表;新挂钩企业另需提交工效挂钩申请报告、企业上年度《地方属企业劳动工资情况年报表》、企业前三年经中介机构核实的会计报表。

   办理程序:
   申请:新挂钩企业向大厅窗口提交申请书,同时附带企业前三年经济效益和工资发放情况材料;已挂钩企业向大厅窗口提交企业上年度工资清单材料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测算审报表》。

   受理:对提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制作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将有关材料移交财政(国有企业)或税务(集体企业)部门会鉴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标准的,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