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准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89]100号)

   受理范围:驻市内四区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申请条件:
   企业设立在三年以上;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提交材料:
   企业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清算表
   企业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提取表
   
   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大厅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决定:对属于受理范围、提报材料齐全、有关表格填写准确完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按规定进行工资清算,确定企业效益工资提取额度,并签署意见。对提报材料不齐全、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完备的窗口人员应当场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