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5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受理范围:驻市内四区的中央、省、部对所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及外地驻青企业。

   办理条件: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简称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草案已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提交材料:
   初次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企业,提交集体合同文本或工资协议、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情况说明各三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变更或修改集体合同的企业,只提交变更或修改后的条款及说明各三份。
   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提交解除集体合同说明书。

   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
   
    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对审查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企业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对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将修改意见填写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或《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并告知其对相关条款修改后于十五日内重新报送。

   办理时限:自工作人员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