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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备案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05-05-11 阅读:51584
办理依据:《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术学校、社会办学机构安排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以及青岛市行政区域外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实习。
办理条件:
实习生具有地市级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注册学籍。
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完成了专业理论课学习。
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用人单位有与实习专业对口的岗位、工种,有实习所需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保证学生实习的安全措施;
年度内接纳实习生人数不超过实习岗位职工总数的30%;
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
提报资料:《青岛市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审核登记表》四份、《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登记花名册》三份、实习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校资质证明、学校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花名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
办理程序:
申领表格:申请人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网络下载《青岛市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审核登记表》和《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登记花名册》,按要求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提报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对符合实习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实习证,并将相关资料备案存档;不符合实习标准的,不予办理实习证。
办理时限:一次申请50人以下的,受理后即时办理;一次申请50人以上的,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实习证》工本费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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