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通知》(青劳社[1999]50号)。

   受理范围:五市三区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及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
   办理退休条件:(1)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2)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3)病退男50岁,女45岁《鉴定表》,工龄同上。

   办理退职条件:(1)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因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4)本人申请。

   提报材料:办理退休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退休审批表、公示证明、公示结果花名册、可享受优异待遇的证明材料。

   办理退职除提报上述材料外,还需提报《企业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本人申请。

   办理程序:
   打印退休、退职审批表。申请人到各区、市保险处业务一科办理减人手续(待退休、退职)后,携带待退休、退职人员档案到业务二科进行基本信息审核,同时提供该人员的现住址、户籍所在地以及未来进行养老待发的银行帐号,打印出退休审批表。
   退休公示。申请人按规定对拟退休、退职人员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受理审查。窗口人员对提报资料齐全且公示无异议的拟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条件、退休(职)待遇进行审查。对提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决定。对公示无异议、符合退休(职)条件、养老金计算正确的拟退休、退职人员立即核准退休、退职。申请人将已审批的退休、退职表送回各区、市保险处业务二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并通知申请人继续为拟退休、退职人员投保。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