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签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受理范围:
   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因工致残,本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达到病退年龄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超过供养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市内四区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因工伤残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需进行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

   提报材料:
   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应提报《拟审批特殊工种、因病退休人员第一次公示证明》、《拟申报因病退休人员第一次公示结果花名册》、《企业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应提报《企业工伤事故报告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工伤职工医疗期满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委托签定除外)并填报《青岛市企业工伤(职业病)致残人员鉴定表》。

   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企业应携带《供养直系亲属鉴定表》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表》。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应将鉴定材料按病种分类造册,移交给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返回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鉴定的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鉴定结论送达企业或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终结。

   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收取鉴定费用250元。属首次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复鉴,复鉴等级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由劳动鉴定机构支付;复检等级仍维持原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复鉴者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