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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05-05-13 阅读:50942
办理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受理范围: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认定条件:
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以申领工伤认定:(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报资料: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报以下资料:(1)《青岛市城镇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或企业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报以下资料:(1)职工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报告》;(2)现场人员证明;(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办理程序:
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诉权。
审查:工伤认定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终结后将最终结论返回政务大厅窗口。
决定的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认定结论送达企业或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工伤认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认定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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