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
[
切换站点
,
太原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晋中
,
运城
,
忻州
,
临汾
,
吕梁
]
搜职首页
|
用户注册
您尚未登录,
个人登录
企业登录
合作加盟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招聘信息
人才库
政策法规
HR资讯
人才猎头
人才测评
专题资讯
政策法规
劳动能力的鉴定、复议和复查
发布日期:2005-09-20 阅读:52303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项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资讯类别
资讯首页
HR经理人
HR资讯
专题资讯
政策法规
猎头资讯
最新招聘企业
青岛欧美之音翻译有限公司
兼职希腊语翻译
兼职小语种翻译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客户经理
文山市瑾姿服饰
导购
上海昱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业务员
山东金亮点人力资源
招聘操作工五险管吃住
招聘普工..
腾龙装卸公司
(急)急招搬运工包吃住
宁夏乐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后勤
后勤
后勤
浙江东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厦..
销售代表
伊犁蓝科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普工
新疆天汇同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置业顾问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声明
|
资费标准
|
广告价格
|
政策法规
|
网站导航
|
客户投诉
|
友情链接
©2024 搜职大同(datong.soozhi.cn) 本站资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服务电话:400-6688-307 邮箱:info@soozhi.cn
鲁ICP备05055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