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是指为解决长期卧床和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就医治疗问题,在患者家中设立的治疗病床。参保病人患以下疾病,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其办理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和部分行动能力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严重心肺疾患出现心肺功能衰竭、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有困难者;
   5、卧床或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住院治疗,经医院就诊确有困难者;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过时间需另行报批,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医疗费实行人均床日费限额结算,日限额暂定5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已经因同种病种办理了《门诊大病症》的,除确需医院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家同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