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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疗管理
发布日期:2005-09-26 阅读:52031
1、异地转诊,是指病情危重难以诊治而由本市医疗机构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异地转诊条件:
(1)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本市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专家会诊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转入医院的诊疗水平应高于本市,一般应为公立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请异地转诊的,首先应由就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科主任和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医院医保办公室盖章,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异地转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比本市高5%;
2、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在外地出差、旅游、探亲访友等过程中突发疾病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长期驻外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常驻地(异地)医疗,需在常驻地(异地)选择一所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其定点医院,按规定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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