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毕业生需求信息,加强毕业生就业宏观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需求计划的编制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需求计划报送的范围试制凡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需求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需求计划的报送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需求计划的报送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用人实际,按照需求结构合理的原则确定毕业生需求计划,并填写《青岛市接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表》(以下简称需求信息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需求信息进行审核、汇总,报市毕业社就业主管部门(一式两份)。
  
  第五条 “三资”、私营、股份制等无主管部门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人事代理机构将需求信息表汇总后,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式两份)。

  第六条  各区(市)所属单位需求毕业生应将需求信息表报送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其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式两份)。

  第七条  需追加需求计划的用人单位,可按需求计划报送程序办理。

                     第三章  需求计划的审核
  第八条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需求信息等有关青款进行审核,并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验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需求计划审核手续:
  1、报送材料不齐全的;
  2、用人单位需求计划脱离本单位实际,需求结构不合理的;
  3、用人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接收毕业生或借用本单位需求计划替其他单位接收毕业生的;
  4、“三资”、私营、股份制等单位应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而未办理的以及营业执照超期或单位注册地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对经审批同意的需求计划,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所报的需求信息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用人单位。作为办理毕业生就业签证的依据。凡未按规定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接收肄业生,对已接收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就业签证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需求计划整理与公布
  第十一条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经核准的毕业生需求信息表进行整理、分类、编制全市毕业生需求计划,并于下一年度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即墨、平度、胶州、胶南、莱西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本区(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