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农工商企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驻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2001年1月1日为线;驻五市三区用人单位、以及青岛铁路分局的职工,以2004年7月1日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