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纳入市级统筹后,其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社会统筹基金结算管理办法、转诊管理办法、在外地发生医疗费报销办法、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家庭病床管理办法、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均按市内四区有关规定执行,三区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