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目录》中有部分同类药品,疗效相差不多,但价格差别较大,为了减少滥用高价药的倾向,我们对价格较贵的药品制定了“最高费用限额”,限额以上费用,由个人负担。临床医生和参保职工可根据病情和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若经济能力可以承受,则可选用同品种中价格较贵的药品,那么“最高费用限额”以上的费用自己负担。若经济负担较重,则可选用价格低于“最高费用限额”的药品。 
例如:某种抗生素中,同一规格的药品因其生产厂家不同,价格差别较大,单价在10元至100元之间不等,“最高费用限额”定为70元。根据患者情况若选用100元的药品,则限额以上的30元,由个人负担;若选用40元的药品,则不需额外负担限额以上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