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起执行的《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编制外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时,一并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此规定,单位应为其在劳动保险办办理开户参保,达到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另外根据青劳社[2004]17号文件规定,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将其关系转入劳动保险办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