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人员;

    (2)199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最后一次失业登记为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关闭破产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4)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由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谢保”人员;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2003年8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又明确下列人员也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1)进行失业登记的所有“4045”失业人员;(2)一户两代、夫妻双失业、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等就业困难群体。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按青政发[1999]31号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办理退养安置人员,以及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 ;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2002年9月30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由稳定收入的人员。